24小时贵宾咨询热线 010-6262-5038
移民问答库 移民顾问
24小时贵宾咨询热线
010-6262-5038
>移民动态>宇峰解读 > 资讯详情

移民后,这样合法合规转移国内资产

时间:2022-11-29 阅读:4038


随着近年来国家对外汇管制的越来越严,将个人在大陆境内资产向海外转移变得越来越困难!就连之前最普遍也最稳妥的“蚂蚁搬家”,也早已被官方定义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被禁止。那对于新移民来说,到底该如何合法地将国内资产顺利地转移到境外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管理局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来自中国的合法移民现在完全可以走相关合法流程,汇出超过5万美元的大笔资金至海外,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


也就是说, 作为中国籍的加拿大永久居民,可以不受“个人每年5万美元跨境汇款”政策的限制。这种合法途径必须经过复杂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说白了,海外华人想要合法转移国内的大额资产出国,合法途径是--取得境外身份。


关于这个境外身份的定义,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说法,以下三类人是可以直接申请全部个人资产转移到境外:


1. 从中国内地移居国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


2. 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


3. 从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


简言之,就是中国公民,在海外国家、包括港澳台地区取得了永居权,也就是咱们加拿大华人常说的PR,那么你就拥有了合法转移大额资产的资格。


官方对大笔资产转移者的要求:


1. 必须是已经拿到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或者外籍人士(包括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定居的居民)。


2. 需将在中国境内持有的房产售出(可以将房款一次性结成外汇转至当事人境外银行账户),其他有价证券和不动产也必须出售后才能申请资产转移。


3. 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争议。


4. 办理成功的申请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提取外币现钞。必须直接将外汇汇往移民或继承人居住国或地区申请人本人账户。


5. 所有合法移民到其他国家地区的中国公民,有且只有一次机会向外管局申请移民财产转移机会。




符合条件了,需要哪些材料以及注意事项?



材料清单:


1.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本、永久居留证等)。


2.中国驻外使馆出具(或认证)申请人在国外已取得永居身份的证明。


3.境外生活的证明材料,如驾照、银行账单等3种以上证明文件。


4.银行存款的完税证明。


5.原房产证(售房前)复印件,卖房时的税票及税务局完税证明原件,过户后新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6.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房子全款的价格指的就是合同价格和完税价格,结算外汇时只能按照可证明的价款计算。


7.委托他人办理资产转移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提供原件、无需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指定汇出接收银行。这一点需要提前与境内汇出行沟通能否办理移民财产转移汇款业务,境外接收行能否接收境外汇入,账户是否支持接收该汇入币种。汇出、汇入账户户名均属申请人同一人。


特别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齐全之后,大约20个工作日办结。


2、这个时候千万不要漏接电话,因为从批文下达之日起计算15个自然日必须完成购汇转款业务,否则过期不侯。


3、不允许第二次申请。


4、正在办理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不适用,如果已经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但仍是国内税务居民的要慎重。


5、所有国内房产交易都会在房管部门登记,购汇金额不得超过卖房款。


6、移民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分步汇出,首次可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全部拟申请转移资产的一半,首次汇出满一年后,可汇出不超过剩余资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两年后,可以汇出全部剩余资产。资产不超过20万人民币的(含20万),可申请一次性汇出。


此操作必须慎重,所有合法移民到其他国家地区的中国公民,有且只有一次机会向外管局申请移民财产转移机会。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业务Q&A


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所指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两类,其他形式的个人财产转移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畴。


问:什么是移民财产转移?

答: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问:什么是继承财产转移?

答: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在中国境内继承的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境外的行为。


问:哪些财产可以申请办理对外转移?

答: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


(1)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其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2)涉及国内形势、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在案件审结前,外汇局不予受理。

(3)涉及国内形势、民事案件人员的近亲属申请对外转移财产,应提供案件管辖机关出具的该财产与案件无关的证明。

(4)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等的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问:刚刚拿到国外移民签证,可以申请办理移民财产转移吗?

答:不可以。此项业务的申请人必须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取得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身份。


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购汇和向境外付汇需要核准吗?

答:需要向外汇局办理申请核准。


问:取得移民身份前户籍在合肥,打算把上海的房产卖掉购汇汇出,应向哪里的外汇局提出申请?

答:移民财产购汇和付汇核准,由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即外汇局安徽省分局办理。


问:申请人继承境内遗产,应向哪里的外汇局提出申请?若被继承人不止一人,需要分别申请吗?

答:继承财产转移购汇和付汇核准,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财产,可选择其中一个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合并提交申请材料。


问:如果申请人无法回到国内,可否委托他人代理申请?

答:申请财产对外转移,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人应提交《暂行办法》规定的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问:申请继承财产转移要提交哪些身份证明文件?

答:(1)申请人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应提供:


①申请人持有的外国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件;

②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③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该国定居的证明。


(2)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


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②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


(3)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


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②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问:继承财产转移业务的办理流程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是什么?

答:(1)申请人或代理人携带以下材料向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①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③经公证的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④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财产转让合同或协议、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

⑤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

⑥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⑦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其中(2)-(7)项验原件留复印件。


(2)经外汇局核准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到银行办理购汇汇出手续。


问:申请人可以提取外币现钞吗?

答:不可以。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后,应直接将外汇汇往移民或继承人居住国或地区申请人本人账户,不得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


问:财产转移可以分次申请办理吗?

答:不可以。


(1)移民财产转移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

(2)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变现后拟转移出境的,必须一次性申请。


问:申请人可以分次汇出吗?

答:可以。经外汇局核准后,银行可在核准件审批额度内一次或分次汇出相关资金。


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需要提供税务部门纳税证明吗?

答:需要。


问:税收证明由哪里的税务部门开具?

答:税务机关在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的,应当按其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来源,由收入来源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开具。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对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 15 万元以下的,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主要法规依据:


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4 年第 16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 号)


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9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 号)


7. 其他相关法规


Globe visa
私人定制 · 专属方案

我们承诺会对您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1分钟获得您的全球生活理想方案
宇峰移民惊喜放送 · 立即抢占名额
×